刑事诉讼法的证明对象是什么?
我国自从新中国建立以来一直是法治社会,而在法治社会中人民的法律意识在不断的提高。刑事诉讼法是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的法律,其中内容包含了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可谓是范围极其广,这其中有对证明对象的具体说明,很多人可能不是很清楚,那刑事诉讼法的证明对象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刑事诉讼法的证明对象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具体对证明对象做规定,《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据类型、举证责任分配、证据运用原则、排除非法证据规则等做了规定。有关证明对象的规定,参考如下。
一、证明对象是指诉讼中必须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
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
(二)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
(三)被指控的犯罪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四)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罪过,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
(五)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
(六)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七)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
(八)有关附带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
(九)有关管辖、回避、延期审理等的程序事实;
(十)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
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二、 实体法方面的事实主要有:
(1)有关犯罪构成要件方面的事实;
(2)作为从重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的事实;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和犯罪后的表现。
程序法方面的事实主要有:
(1)关于回避的事实;
(2)影响采取某种强制措施的事实;
(3)关于耽误期限是否有不能抗拒的原因等事实;
(4)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
证据本身不是刑事诉讼证明的对象。
三、刑事诉讼中无须提供证据证明的事实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一条 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
(一)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
(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
(三)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
(四)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
(五)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六)自然规律或者定律。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法》中对于证明对象未作详细规定,有关证明对象的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有规定,即案件事实,有证据证明的事实是证明的对象,证据本身不是证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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