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回补充调查自行补充侦查两者分别指的是什么意思?
一、退回补充调查自行补充侦查两者分别指的是什么意思?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
自行补充侦查是指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审查刑事案件后,认为证据不足或事实不清等需要补充侦查的,不退回公安机关,而自行决定对案件进行的补充侦查。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和检察机关自身侦查动力不足,检察机关对案件自行补充侦查的积极性不高,大量的案件是以退回补充侦查的形式交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导致自行补充侦查权行使不足。
二、退回补充侦查有以下几种情形,具体分为两类:
一类是实体性事由,一类是程序性事由:
(1)退回补充侦查的实体性内容是弥补侦查机关(部门)没有完成侦查阶段的任务。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6条、第267条的规定,结合办案实际,实体性内容主要有:
1、主要犯罪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2、犯罪构成要件欠缺的;
3、主要情节未予查实的;
4、遗漏重要犯罪事实及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犯罪嫌疑人的;
5、其他对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的事实尚未查清的。
(2)《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检察院审查起诉应查明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分别对以非法方法搜集证据的活动作了禁止性规定,并且后者还赋予人民检察院就侦查机关未另行指派侦查人员对侦查活动中以非法方法搜集的证据重新调查取证的,可以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因此,将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搜集证据或有其他程序违法或不完备的地方纳入退回补充侦查范畴,是有法律依据的,也是切实可行的。这里侦查程序违法或不完备应理解为“侦查中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具体可有两种情况:
①严重侵犯诉讼参与人的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如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
②主要证据的搜集严重违法,导致证据证明能力存在缺陷难以采信,如以引诱、欺骗等方法向有关证人搜集证据。
综合上面所说的,退回侦查是属于检察院的拥有的权利,而对于这个权利一般都需要有合法的依据,但检察院也是可以自行侦查的;一种由公安部门进行处理,而另一种是由自己部门来进行进行,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一定要看案件的实际情况,这样才能更好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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