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109条搜查方面的规定有哪些?
搜查是公安机关及检察院在侦办刑事案件过程中常有的一种侦查手段,通过对犯罪嫌疑人住所进行搜查,可以收集相关证据。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在搜查方面做出了明文规定,就是为了确保搜查工作能够合法合理的进行。那么刑诉法109条搜查方面的规定有哪些?下面我们来看看小编是怎么说的。
一、刑诉法109条搜查方面的规定有哪些?
1、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但不得少于2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2、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3、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4、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5、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必要时可以进行拍照和录像。
二、哪些机构有权利进行搜查?
搜查是一种强制性的侦查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如果拒不交出,侦查人员可以强行搜查,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阻拦。由于搜查直接关系到公民的人身、财产和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因此,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1、搜查必须由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进行,其他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进行搜查。
2、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只有在侦查人员执行逮捕、拘留,遇有紧急情况时,才允许不另用搜查证直接进行搜查。
综上所述,根据刑诉法109条搜查方面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的住所进行搜查,必须由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进行,侦办人员在进行搜查之前,要出示搜查证。原则上面要保持两人以上的人在场,如果对女性的身体进行搜查,必须由女性侦查人员来完成。在搜查结束后,形成笔录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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