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对徇私舞弊抵扣税款罪的立案规定是什么?
一、我国刑法对徇私舞弊抵扣税款罪的立案规定是什么?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二、(十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为徇私情、私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不应发售的发票予以发售,对不应抵扣的税款予以抵扣,对不应给予出口退税的给予退税,或者擅自决定发售不应发售的发票、抵扣不应抵扣的税款、给予出口退税,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收受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我国刑法对徇私舞弊抵扣税款罪的处罚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五条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犯罪构成
(一)犯罪客体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具体而言,是有关发票的发售管理、税款的抵扣和出口退税方面的制度。
(二)犯罪客观方面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对于不应发售发票的而予以发售;对于不应抵扣税款或应少抵扣税款的而予以抵扣或者多抵扣;对于不应出口退税或者应少出口退税的而予以退税或者多退税。
(三)犯罪主体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具体而言,是负有发票发售、抵扣税款、出口退税职责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
(四)犯罪主观方面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徇私的动机。这个动机可能是贪污受贿,也可能是碍于亲友的情面。
在当代的社会,国家机关的税务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律当中的规定来开具税务方面的发票,如果有人为了徇私而采取一些伪造违法的方式,或者是徇私舞弊抵扣税款,将妨碍到税收管理秩序,需要按照刑事犯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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