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华诈骗怎么办?
最近几年来中国的外国人多了,其中也有一些是不务正业的。冒充各种身份对国人进行诈骗,那么如果遇到这样的人应该怎么办呢?本文就将外国人在华诈骗犯罪怎么办,如何处理作如下说明,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也就是说,我们是法治国家,对外国人在中国犯罪的处理,必须适用中国法律。凡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不论犯罪人是我国公民还是外国人,也不论被侵害的是我国公民的利益还是外国人的利益,都应依照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所谓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是指使、领馆及外交人员在履行职务期间享有的不受驻在国法律管辖和其他待遇的权利。联合国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我国的《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对外交人员的范围及有关特权与豁免都作了具体规定。
这些人犯罪后采取外交途径解决的人,具体包括:(1)来访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2)外交代表,包括大使、公使、代办、参赞、武官、秘书、随员等;(3)与外交代表共同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4)使馆的行政技术人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5)途经我国的驻第三国的外交代表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6)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者持有外交护照(有协议互免签证)来中国的外交官员;(7)经我国政府同意给予特权与豁免权的其他来中国访问的外国人士;(8)依照我国已加入的国际公约和我国与有关国际组织签订的协议应享受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来中国参加国际会议的外国代表以及临时来我国的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官员、专家和派驻我国的代表机构的人员。
除了这些人以外,其它外国人就要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外国人在中国犯罪的,由市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侦查,由该外国人入境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我国《刑法》第35条规定:“对于犯罪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凡是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犯罪的,如果人民法院认为他继续居留我国将会对我国国家和人民利益产生危害,就可以(不是一律)适用驱逐出境,以消除其在我国境内再犯罪的可能性。附加判处驱逐出境的,必须在所判处的主刑执行完毕之后,再执行驱逐出境。人民法院一般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并兼顾我国与其所属国之间的关系,以及国际斗争的形势等,综合考虑是否适用
当然,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一定要谨慎处之。对于重大的或者可能引起外交交涉的外国人犯罪案件,执法机关要执行逐级报告制度,并将进展情况等及时通知我国驻外使、领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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