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定义是怎样的?
实践中,信用卡诈骗与信用卡诈骗罪还是不太一样的,单从字面上就可以知道,前者属于一般的民事违法行为,而后者却是刑事犯罪,自然在后一种情况下法律责任要重一些。不过法律上面关于信用卡诈骗定义是怎样的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信用卡诈骗定义是怎样的
信用卡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规避信用卡诈骗,要牢记勿轻信手机信息、保护好刷卡密码、设置支付限额等防范要点。
常见的诈骗手段有短信通知“亲切”指导、电话联系索要密码、伪造网站诱人上当、制造信用卡被吞假象、演双簧瞬间调包等。
二、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标准
随着信用卡使用的快速普及,信用卡犯罪案件也大量出现。有的人故意恶意透支,有的人透支后不能及时偿还,轻者影响自身信用,重则可能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现将相关法律规定介绍如下,供各位朋友参考。
我国《刑法》第19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96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96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9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96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96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利用信用卡实施诈骗行为的,只要达到了规定的数额之后,才能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至于信用卡诈骗定义内容,上文中已经作出了介绍。由于信用卡诈骗罪当中的具体表现形式不同,因此针对不同的犯罪行为,法律中规定的立案标准也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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