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碍公务罪和袭警的区别是什么?
一、妨碍公务罪和袭警的区别是什么?
袭警罪可以说是妨害公务罪的特殊罪名。与妨害公务罪相比,袭警罪的行为对象和手段行为具有特殊性,行为对象必须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手段行为具有特殊性是指妨害公务的手段必须具有暴力性质,并对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从严处罚。按照上述规定,对于妨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并非一律认定为本罪,而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进行确定。其一,对于以威胁的方法妨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的,应认定为妨害公务罪,威胁一般是指以告知对他人人身、财产等进行侵害或不利后果为手段,让人心理产生恐惧或者畏惧感。对于以威胁手段而非暴力妨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适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其二,对于故意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适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认定为妨害公务罪。暴力、威胁之外的其他方法,主要表现为对于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中应该予以配合的而不予配合,如拒绝提供应提供的证据、查阅的资料等情形。
另外,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袭击辅警的情形。警务辅助人员不是人民警察,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不能直接参与公安执法工作,应当在公安民警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因此,如果人民警察在场,辅警是配合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对辅警进行袭击的,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认定为妨害公务罪。如果警察不在场,因辅警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也不属于妨害公务罪的行为对象,对辅警袭击造成伤害结果的,可以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人在执法现场,既对依法执行职务的警察又对辅警袭击的,可以按照吸收犯原理,作为一罪处理,不实行数罪并罚。
二、袭警罪有哪些关联行为的罪名?
对于使用暴力妨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的情形,根据使用暴力的方式和程度还可能涉及多个犯罪。
根据修正后《刑法》“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行为人在袭警人民警察时使用了枪支、管制刀具或者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并且达到了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程度,如果上述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民警生命、健康安全的还可能构成其他犯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分别处理。驾车冲撞、碾轧、拖拽、蹭民警,或者挤别、碰撞正在执行职务的警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民警生命、健康安全,符合《刑法》规定的,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抢劫、抢夺民警枪支,应当以抢劫枪支罪、抢夺枪支罪定罪处罚。
所以妨碍公务罪和袭警罪的最大区别就是实践最的针对对象非常特殊,是正在办案的人民警察,而妨碍公务罪,他的针对对象就比较的广泛,只要是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那么都可以构成妨碍公务罪。如果是采用了暴力的手段,对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造成了相关的损失,那么就构成袭警罪,通常是会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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