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执行地变更申请书应该怎么写?
缓刑是指先行宣告定罪,但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即使被判缓刑,也是有专门的部门进行监督和矫正的,一般都是由所在地的社区来进行。那么,缓刑可以变更执行地么?缓刑执行地变更申请书又应该怎样进行书写呢?小编将会在本文中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缓刑可以变更执行地么?
可以。被判缓刑申请的异地执行,但由于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可以申请回原籍执行。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 《刑法》 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二、缓刑执行地变更申请书应该怎么写?
基本格式跟其他申请没有太大的区别:主要说明变更居住地的原因即可。向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居住地变更的证明材料(如房产证、购房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等),司法所将材料上交到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进行审批,社区矫正机构将同变更地的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衔接,对方同意你到变更地社会服刑、接受当地社区矫正机构监管后,然后将现居地的司法局会将你的缓刑执行档案邮寄到变更地的司法局,然后将迁居审批情况反馈到司法所,最后司法所就会通知你在规定时限内到迁居地的司法局社区矫正报到、接受监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 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法律文书应当抄送现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以上,就是关于缓刑执行地变更申请书应该怎么写的全部解答。缓刑执行地是可以进行变更的,但是需要向有关部门提交缓刑执行地变更的申请书,申请书中要详细写明变更的时间,地址以及原因,只有审批合格后,才可以正式变更执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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