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犯罪构成客观以及主观要件是什么?
一、高空抛物犯罪构成客观以及主观要件是什么?
“高空抛物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是“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换言之,要构成本罪,必须是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且属于“情节严重”。“高空抛物罪”的实行行为是“抛掷”,即“扔”或者“丢弃”之意。物品必须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被抛掷才可能构成“高空抛物罪”。从建筑学角度来讲,建筑物通常是指供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这些房屋或者场所既可能存在平层空间,也可能存在高层空间。
“高空抛物罪”的主观构成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换言之,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其高空抛掷物品的行为均可能侵犯公共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如果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
二、高空坠物的民事责任怎么承担?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三、高空抛物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
(二)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三)依法从重惩治高空抛物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1)多次实施的;
(2)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
(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
(4)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高空抛物的行为是十分危险的,只要是高空抛物的行为人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后果,该行为人就会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与此同时,高空抛物行为致人损害的,该实施高空抛物行为的行为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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