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侵犯律师辩护权的表现形式主要是什么
一、法官侵犯律师辩护权的表现形式主要是什么?
表现形式包括强行驱逐了被告律师且不允许被逐律师重新出庭;警告、训诫其他被告律师等
中国的辩护制度还很不成熟,中国对律师言论豁免权的保护制度远远落后与世界。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 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并可以建议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以上规定均未提到将律师“驱逐法庭”,只提到“强制带出法庭”。
强制带出法庭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违法法庭秩序;
2、达到一定严重程度;
3、经制止无效。
可是,有的审判员素质很低,把强制带出法庭理解成驱逐法庭。
二、辩护权的基本内容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最基础、最核心的诉讼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一般包含:
(一)陈述权。当对被告人进行讯问时,给予其陈述和辩解的机会。
(二)诘问权。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在庭审时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的权利。
(三)调查证据申请权。刑事被告人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并申请法院传唤证人、鉴定人还有权请求与其他被告对质。
(四)辩论权。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就事实和法律进行辩论,就证据的证明力和程序问题进行辩论的权利。
(五)选任辩护人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选任辩护人为自己提供法律帮助,进行辩护。
(六)救济权。刑事被告人不服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有权获得救济。
(七)回避申请权。为了避免有回避原因的司法人员不回避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而赋予被告人回避申请权,以资补救。
看似诉讼程序在不断进步的当下,律师的辩护权在庭审过程当中恐怕也很难得到保障,法官在庭审时的权力还是过大的,当律师在法庭和法官死磕的过程中,甚至还存在着公检方拉偏架的这种特殊情况,使得律师在很多情况下都处于被动的地位,也显现出了我国诉讼活动当中辩护制度的混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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