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从轻追究责任的情形
我国是一个法律大国,遵规守法是我国的国之根本。俗话说,没有规矩就不成方圆。法律之于国家与国家之法律是同等重要的,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依存。法律离不开国家,因为法律是国家成立的基本,国家也离不开法律,因为法律是为了保护广大人民安全的最重要的工具,是为了让这个社会在变得更好的途中运行所不可缺少的枢纽。人犯了法就要得到惩罚,执法者他们根本就是法大于情,但是不是所有的一切罪过都不能从轻而处理,那么当发生了什么违法情况的时候其法律责任应该从轻追究呢?
人们发生以下情况的时候应当从轻减轻惩罚。
第一,受他人胁迫而做出一些违法的事情,并且在案发之后积极配合警方进行调查的,违法情况是属于轻度的,并且没有对他人造成什么严重的后果则可以考虑从轻处罚。
第二,违法者年龄未满十四周岁。因为十四周岁的孩子其生理心理发育还不够完全,他们不能够明白自己所做的事情是属于违法的,是对他人能够造成伤害的,所以当时如果是十四岁的孩子发生了违法的情况,一般情况下都让其监护人进行严加管教而不给予行政上的处罚。
第三,具有精神病的患者。如果某个人在某个地方发生了一系列的违法情况并且对他人造成伤害的话,按理说对此人处罚应该是相当严重的,但是如果这个人是患有精神病的患者则他所承受的法律责任另当别论。如果此人他所做出的一系列的违法情况是在自己所不能控制的情况下,并且是在自己所不明白的情况下所做出来的时候,不对他给予行政上的处理,但是如果他只是间接性的精神病,对自己所做的违法事情的时候是处于精神状况良好的情况下的时候则给出行政上的处理,但是如果,违法程度都是属于轻微状况,并且没有对其造成很严重的后果则不给予行政上的处理。
第四,如果犯罪人违法但却因为某种原因导致行动终止或者未遂的情况一般都是可以从轻处理的。
第五,对于自首者。如果犯罪人在案件发生之后,警方并没有调查出犯罪人的时候,自己去公安处自首,说出自己一系列的违法情况,供求自己的罪行,并且同意接受处罚,而且愿意协助警方去追查其他的人,主动将自己所犯罪得到的一系列的经济上的东西,或者一系列有价值的东西上交给公安处。如果他协助其警方捕获到了其他犯罪人,那么他这种情况就属于立功则可以减轻其行政上的处罚。
第六,如果对于犯罪人或者被告人,因为某种其他原因造成死亡的,则可以不追究其刑事上的责任。
第七,如果时间已经过了追诉时间的有效期,其中一方已经进行了撤诉,六或者七犯罪人的情形不是很严重,对其造成的伤害也不是能够认为是构成重大犯罪的时候则可以考虑从轻处理。
以上内容就是对违法但是能够从轻处理的情况上的一个总结,希望大家能够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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