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可以担任取保候审保证人
取保候审中的保证方式分为了两种,包括保证人与保证金。若要提供保证人进行担保的话,此时需要注意,不是人人都可以担任取保候审的保证人的。那按照法律的规定,究竟谁可以担任取保候审保证人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谁可以担任取保候审保证人
《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人。不符合这些法定条件的不能成为保证人。另外,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48条规定:采取保证人保证方式的,如果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变更为保证金担保方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保证人在担保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
(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违反或者已经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保证人担保是纯粹的人格担保。保证人如果没有尽到法定的义务,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即被保证人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末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取保候审保证金交多少
财产保是以交纳保证金的形式担保。《刑事诉讼法》第53条明确规定的是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纳保证金,因此排除了由被取保者之外的人交纳的情形。保证金的形式只能是货币,包括中国货币和可以在中国金融机构兑换的外国货币。
保证金数额的多少,根据六机关《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由决定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案件的性质和情节、人身危险性、经济状况、涉嫌犯罪的数额、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及认罪、悔罪表现等确定。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44条的规定,保证金数额最低为1000元。
根据六机关的《规定》,无论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还是公安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由公安机关统一收取和保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3条关于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规定,两种取保方法只能选择其一,不能同时并用。至于选择哪种保证方式,由作出取保候审的公、检、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虽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但案件性质、情节并不严重,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只要不出现纰漏,申请成功的机会还是非常大的。此时若要提供保证人进行担保的话,则一定要搞清楚谁可以担任取保候审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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