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刑诉法监视居住条款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我国是一个民主制度的国家,根本利益是为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人们当家做主是我们永远的目标和追求。对于一些条件不允许监禁的犯罪违法分子或者被告嫌疑人,我们会采用监视居住的方式来限制其行动。那么,老刑诉法监视居住条款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三机关依法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限制在其住处或指定的区域,不准其擅自离开,并对其行动予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法律规定
刑诉法第50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刑诉法第51条、第60条、第65条、第75条规定。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4)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证据还不充足的;(5)法定羁押期限届满尚不能结案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75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辩护人认为监视居住超过法定期限,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解除监视居住的要求。
三、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检察院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工作的顺利进行,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离开指定区域,并对其活动进行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具体可以对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依新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决定。
以上就是关于老刑诉法监视居住条款的主要内容。新刑事诉讼法出台以后,不能说完全完善,但是旧法中也必定有一些可以借鉴的部分。其中关于监视居住就是一个争议。如果你还有什么不懂的地方,可以咨询一下我们本站的相关网站,会有专业人员为您竭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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