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主动移送管辖可以吗?
一、法院主动移送管辖可以吗?
1、由于各种原因,法院在受理案件的时候可能会出现无管辖权的情况,当法院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的时候,法院可以依职权移送管辖。法院依职权主动作出的移送管辖裁定,因法院所作裁定并无当事人关于管辖权之意思介入,故此时应赋予当事人救济权,当事人有权向受移送法院而非移送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但不能直接就法院裁定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该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2、《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根据《民事诉讼法》3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由此可见,法条不仅设立了依当事人申请的管辖权异议制度,同时也规定了人民法院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的依职权的应当主动审查职责。人民法院在立案时和案件受理后,在没有进行实体处理前,不论当事人是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都要依职权主动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进行审查,若没有管辖权,就要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
二、移送管辖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
3、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
与移送管辖不同,管辖权的转移是指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该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移送管辖所移送的对象是民事案件,而管辖权的转移所移送的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权限。
法院审理案件是需要严格遵守既定的程序的,一般来说,法院受理案件前,必须要确定是否具有管辖权,若是没有的一般不会受理。若是受理时具有管辖权,但是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之中,因为争议标的发生了变化,导致管辖权丧失,此时法院需要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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