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除斥期间的起算点是怎样的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除斥期间的起算点是怎样的
1、相对人的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意思表示有瑕疵的,表意人依法可以主张撤销其民事行为的权利。规定了两种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即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相对人撤销权提起的主体限制在发生民事行为的当事人之间,除斥期间为一年,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涉及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2、债权人的撤销权。
债权人的撤销权,属于债的保全的范围。一般来说,债权为相对权,其效力仅及于特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不得依其债权对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第三人也不得对债权进行干涉。但是债权人的撤销权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理,使债权的效力得以扩张,属于债的保全范围。债权人的撤销权规定了两种除斥期间,一是一年的除斥期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二是五年的除斥期间,从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要同时满足两个除斥期间的要求。
3、破产撤销权。
破产撤销权,指破产管理人(包括财产接管人、重整执行人、清算人等)对债务人即破产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定期限内所为的有损于债务人财产从而损害人利益的行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使其归于无效的权利。撤销权的行使,可以带来两个后果:一是破产人所实施的有害于全体债权人的行为归于无效;二是使破产人转让或放弃的财产被依法追回,增加总量,提高破产债权清偿率。破产撤销权除斥期间的计算比较特殊,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前推一年。
二、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起诉状
起诉状
原告(第三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住××省××市××区××路××号,工作单位。联系电话。
被告(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住××省××市××区××路××号。工作单位。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明确的撤销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
1、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证据;
2、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的证据;
3、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的证据;
4、其他证明诉讼请求的证据。
每个案件的时效都是不一样的,第三人撤销之权的时效比较复杂一些,为了避免当事人出错,建议咨询一些比较资深的律师,不过咨询律师也是需要收费的,具体的费用可以找律师进行商量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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