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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存在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怎么办?

按照民诉法规定,具备诉讼主体条件的当事人包括法院、原告及被告等。只有原告被告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案件才能继续审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被告是公司的时候,公司已经注销,不具备了诉讼主体资格。那么被告不存在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怎么办?本站小编就此整理了相关资料,我们一起了解下。

被告不存在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怎么办?

一、被告不存在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怎么办?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时要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的,才能起诉。诉讼主体不适格,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中止本诉讼程。

民事诉讼主体,是指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涉及的诉讼主体包括三个方面,

1、主持审判活动的审判机关,审判机关主导民事审判活动,是当然的主体;

2、诉讼当事人,即参与诉讼活动的民事纠纷的双方,包括诉讼代理人;

3、诉讼参与人,包括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民事诉讼主体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才能保证民事诉讼活动合法有效地进行。

我们通常所提到的民事诉讼主体,是指第二类的诉讼当事人,即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上诉案件中上诉人、被上诉人。合格的当事人直接关系到诉讼的结果。我们在法庭上有时会遇到被告反驳原告称“你不能告我”,或者“你没有实体权利,你不能当原告”,法院要对当事人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并作出判断,这就是当事人诉讼资格是否适格的问题,即案件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是否是本案正当当事人。

二、什么是诉讼主体资格?

诉讼主体资格:即具备诉讼主体条件的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是进行刑事诉讼的国家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诉讼主体是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和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主体是人民法院、国家行政机关和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诉讼中,诉讼主体是人民法院、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三、被告是否存在“适格”的问题?

民事诉讼法对受理条件的规定首先要求原告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此为原告的主体资格问题,也称为原告的“适格性”,即适格原告应当是争议的法律关系的主体。但民事诉讼法对于被告的主体资格问题规定与之不同,仅要求起诉时“有明确的被告”,即原告能够提供被告住所地或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证明被告真实存在。

至于被告是否为争议的法律关系主体、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并非人民法院审查受理时应当解决的问题。简言之,被告不存在是否“适格”的问题,仅存在是否“明确”的问题。人民法院不应以被告不是争议的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或责任主体为由,裁定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起诉。只要原告提出了明确的被告,且符合其他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并进入实体审理程序,以判决形式对双方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做出裁判。如果人民法院经过依法审理,最终确认被告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可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在原告提交诉讼书后,法院会对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资格进行审查,如果发现被告不存在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法院会中止诉讼程序,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这里也提醒民事纠纷当事人,在准备走司法诉讼渠道的时候,要提前收集好证据,明确被告,及时的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以上就是本站小编整理的内容。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