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清算期间法人是否存在
对企业进行清算,多数情况下发生在企业破产以后。为了防止一些不法商家逃避自己的债务债权法律后果而存在虚假破产的这样一种现象,组织相关人员对企业的资产进行清算是很有必要的。在清算期间,公司的法人代表也是有相关责任和义务的。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清算期间法人是否存在?
一、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清算期间法人是否存在?
清算期间法人还没有被注销,因此清算期间的被告依然是法人,只不过是清算组负责。
二、清算义务人的相关规则
1、《民法通则》
第四十七条企业法人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企业法人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2、《民法总则》
第七十条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3、《公司法司法解释二》
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我国民法总则当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公司在清算期间,法人仍然具有自己的相关的权利和职责。只有企业在工商局进行注销了,这种情况下法人才代表着正式注销。企业清算期间公司法人需要积极配合清算组织的相关要求,及时为企业完成清算工作。
-
中国民法总则虚拟资产的规定是什么?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颁布,《民法总则》将废止。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关注法律的人也是越来越多,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提高,近些年,资产的存在形式也已经不再仅仅是现金了,有形的资产和无形的资产都在不断变化着,尤其是近几年虚拟资产快速的发展壮大,现如...
-
民法总则时效一年规定有变化吗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民法总则》将被废止。一、《民法典》总则时效一年规定有变化吗取消了一年诉讼时效。二、《民法典》总则新增条款1、第一百九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
-
民法总则商事制度的规定是什么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总则》同时废止。生活中的一些民商经营也必须遵守我国《民法典》中的制度,对于一些商家的经营,如果发生了什么纠纷,是可以参照民法典当中的法条来进行解决的。对民商活动的法律约束,也是更好地维护了我国的社会的安定。下面...
-
代理的无因性民法总则规定有哪些法律意义
代理的无因性是法律对于代理行为的一种限制政策,尤其是针对表间性代理的不足之处无因性代理能够更好的完成代理行为,有利于明确代理行为的法律关系,代理的无因性民法总则做了一些相应的规定,这是对代理行为的一种法律完善也是对代理行为的一种法律约束。一、民法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