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承付是什么意思?
一、托收承付概念
托收承付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购货单位收取货款,购货单位根据合同对单或对证验货后,向银行承认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托收承付亦称异地托收承付,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千元。这一规定对原托收承付的金额起点10万元作了改变。结算款项划回可用邮寄或电报两种方式。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五百六十七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二、异地注意事项
托收
托收是指销货单位(即收款单位)委托其开户银行收取款项的行为。办理托收时,必须具有符合合同法规定的经济合同,并在合同上注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和遵守"发货结算的原则。所谓"发货结算"是指收款方按照合同发货,并取得货物发运证明后,方可向开户银行办理托收手续。
托收金额的起点为10000元。新华书店的起点为1000元。款项划转方式有邮划和电划两种,电划比邮划速度快,托收方可以根据缓急程度选用。
承付
承付是指购货单位(即付款单位)在承付期限内,向银行承认付款的行为。承付方式有两种,即验单承付和验货承付。验单承付是指付款方接到其开户银行转来的承付通知和相关凭证,并与合同核对相符后,就必须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验单承付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遇假日顺延。
验货承付是指付款单位除了验单外,还要等商品全部运达并验收入库后才承付货款的结算方式。验货承付的承付期为10天,从承运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遇假日顺延。
付款方若在验单或验货时发现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价格等与合同规定不符,可在承付期内提出全部或部分拒付的意见。拒付款项填写"拒绝承付理由书"送交其开户银行审查并办理拒付手续。应注意,拒付货款的商品是对方所有,必须妥善为其保管。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开户银行提出异议,银行作默义承付处理,在承付期满的次日上午将款项主动从付款方账户划转到收款方账户。
付款方在承付期满后,如果其银行账内没有足够的资金承付货款,其不足部分作延期付款处理。延期付款部分要按一定比例支付给收款方赔偿金。待付款方账内有款支付时,由付款方开户银行将欠款及赔偿金一并划转给收款人。
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结算程序和账务处理方法,与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基本相同。
它是由两个名词组成的,一个是托收,一个是承付,简单点来说,就是收款人在发货以后,委托银行向异地购货单位收取货款,然后由购货单位验货,之后向银行承认付款。关于托收承付,十分复杂,因为它涉及到本地和异地的托收承付是,慎重起见,小编建议大家向律师进行咨询后再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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