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不履行担保责任,该怎么办?
生活中很容易遇到借钱不还的情况,此时担保人也拒绝履行应该履行的担保义务。担保人的存在其实为了有人借钱不还的时候,债权人还有追偿的对象。如果担保人拒绝承担担保人的责任,债务人也拒绝还款,这时候作为债权人就只能当冤大头吗?其实还是可以追偿的,但是要注意不要错过追偿的最佳时机。
如果担保人拒绝履行担保的义务,可以先协商,协商无果可以选择诉讼。
如果担保人因为自己没有经济能力,或者是单纯后悔不想履行了义务了,而拒绝承担担保的责任,但是只要在借贷关系产生的时候签订了担保合同,并且担保人是自愿签订的,担保人就需要承担责任。当债权人遇到担保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况,有下面几种处理办法:
1.先进行协商。双方先沟通看能不能和解,如果可以和解,就达成 和解的协议。作为担保人,应该要知道自己是需要履行担保的义务的,如果没有履行债权人是有资格选择起诉的。只要债权人胜诉,法院也会强制的要求担保人履行义务的。与其等到法院采取一些强硬的手段来冻结、扣押或查封担保人的财产以履行担保人的义务,不如主动的承担责任,和债权人和解,免除很多麻烦。
2.如果协商无果,债权人就要及时的搜集证据,准备起诉了。要求法院判决担保人强行的履行担保责任,为债务人还清欠款和利息,如果有需要还应该支付违约金。
3.如果法院判决了担保人需要履行义务之后,担保人仍然拒绝。此时债权人也不要慌张,应该立即要求法院强制执行。通过法院直接扣押担保人的财产或存款,可进行变卖、抵押或拍卖等手段,来得到自己应得的赔偿。
但是作为债权人,向担保人追偿是有时间期限的。
并不是说不管什么时候债权人都有资格向担保人追偿,这是有一个时间期限的。如果在法院规定的时间之内,债权人没有提出需要担保人偿还的要求,那么就没有权利进行追偿了。如果,债权人想要担保人代替债务人还清债务,一定要注意法定或合同约定好的担保期限。
1.如果合同中说好了担保的期限,那么在合同约定内的期限内追偿即可,但是有下面两个注意事项:
(1)担保的期限需要在借贷关系到期后的半年之内,不能说担保的期限比借贷关系中中主债务关系还要早,或者说相等,这样的话约定是无效的。举个例子,2015年10月20日,A借钱给B,要求B在两年后还款,此时C是作为担保人,如果约定的担保期限是2016年11月20日。这时候明显比B应该还钱的时间还要找,那么担保期限是无效的。但是根据规定,A可以在借贷关系到期后的六个月之内要求担保,即2017年10月20日后的六个月。
(2)如果并没有明确的约定,即只是说担保人需要在债务人不还款的时候履行担保义务,这时候担保人需要履行担保责任的时限是借贷关系到期后的两年。
2.如果没有明确的说明或是没有说明担保期限,则担保期限是主债务关系结束后的六个月。
3.如果担保人在合同中明确说明了只需要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如果此时主合同产生的纠纷没有经过审判或仲裁,并且在法院强制执行了债务人的财产之后仍然无法还款,担保人可以拒绝履行担保的义务。如果在前面所说的六个月以内,或者是合同中明确说明了的担保期限之内,债权人没有上诉,担保人可以不用承担责任的。
如果遇到了借钱追偿不回来,而担保人也直接拒绝履行担保责任,最好先协商,协商无果的的话最好是直接寻找专业的律师的帮助,向法院诉讼要求追偿欠款,以免错过了上诉期限造成了自身财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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