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1、符合家庭户立户条件的,可以由户主向经常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
(二)私有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或者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非住宅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登记常住户口。
2、公民因婚姻关系变更等原因,且生活独立,有居住条件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分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婚姻关系变更等与分户原因相关证明;
(二)人民法院对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分割的判决书或者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析产后的私房产权证、分割后的公房租赁使用证明;
(三)户主及拟分户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未分割的,不予分户。
3、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可以设立单位集体户:
(一)单位拥有用于本单位职工集中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
(二)单位录(聘)用人员数量不少于10人或者依据省政府现行政策规定录(聘)用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量,确有设立单位集体户必要;
(三)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除本规定明确的出生申报情形外,单位集体户仅限于本单位职工落户。一个单位一般设立一个单位集体户。
《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本规定所称户包括家庭户、集体户。家庭户包括普通家庭户和社区家庭户。集体户包括单位集体户、学生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和社区集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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