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小孩继承遗产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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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从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考量,继父母对未成年继子女的抚养,产生了对继子女的继承权,而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产生的是继子女对继父母的继承权。
一般而言,只有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尽到了抚养义务,形成抚养关系,才产生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的继承权。
只有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尽到了赡养义务,形成赡养关系,才产生对继父或继母的继承权。
《民法典》第1072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由此可知,在《民法典》继承编中,具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享有与生子女和生父母之间相同的继承法律关系,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有权相互继承。
是否“有扶养关系”成为继父母子女间是否存在继承法律关系的关键前提。
继父母与继子女在什么情况下才算形成了扶养关系,《民法典》使用了“有扶养关系”一词,虽未作明确规定,理论上和实践中也未形成统一标准,但从立法目的上理解,此处的扶养应作“抚养、赡养”解释。
继子女被继父母抚养成人且对继父母尽到赡养义务,已成年继子女对继父母履行赡养义务或继父母对未成年时的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法院就应认定双方形成了扶养关系,相互享有法定继承权。
因此,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否形成扶养关系,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继父母对未成年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
这种抚养包括:
继子女受继父母经济上的供养,继子女受继父母生活上的抚养、教育。
2、继父母对已成年但系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的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
3、继子女对继父母履行了赡养义务。
这种赡养包括:
继子女在经济上供养继父母,继子女在生活上扶助继父母。
如果再婚父母因各种原因又走向离婚,继子女还有权继承曾经的继父母的遗产吗?在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扶养关系后,继父母又与生父母解除婚姻关系,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仍享有继承权,应通过双方是否仍然具有相互扶养的关系予以判断。
1、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时,继子女未成年的,双方协议继子女随生父母生活的,此时继子女不再由继父母抚养,应视为继父母与继子女扶养关系的解除,此时继父母对继子女不再负有抚养义务,则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财产不再享有继承权。
2、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扶养关系在此前已经形成,该种关系是独立于婚姻关系之外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其并不因继父母与生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的解除而自然终止。
该关系的终止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即如果继子女在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后不再赡养继父母,或者未尽相应的赡养义务,此时,应认定双方扶养关系终止,继子女将无法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反之,如果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在其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仍继续赡养继父母,此时扶养关系依然存在,继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一般而言,只有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尽到了抚养义务,形成抚养关系,才产生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的继承权。
只有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尽到了赡养义务,形成赡养关系,才产生对继父或继母的继承权。
《民法典》第1072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由此可知,在《民法典》继承编中,具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享有与生子女和生父母之间相同的继承法律关系,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有权相互继承。
是否“有扶养关系”成为继父母子女间是否存在继承法律关系的关键前提。
继父母与继子女在什么情况下才算形成了扶养关系,《民法典》使用了“有扶养关系”一词,虽未作明确规定,理论上和实践中也未形成统一标准,但从立法目的上理解,此处的扶养应作“抚养、赡养”解释。
继子女被继父母抚养成人且对继父母尽到赡养义务,已成年继子女对继父母履行赡养义务或继父母对未成年时的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法院就应认定双方形成了扶养关系,相互享有法定继承权。
因此,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否形成扶养关系,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继父母对未成年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
这种抚养包括:
继子女受继父母经济上的供养,继子女受继父母生活上的抚养、教育。
2、继父母对已成年但系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的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
3、继子女对继父母履行了赡养义务。
这种赡养包括:
继子女在经济上供养继父母,继子女在生活上扶助继父母。
如果再婚父母因各种原因又走向离婚,继子女还有权继承曾经的继父母的遗产吗?在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扶养关系后,继父母又与生父母解除婚姻关系,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仍享有继承权,应通过双方是否仍然具有相互扶养的关系予以判断。
1、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时,继子女未成年的,双方协议继子女随生父母生活的,此时继子女不再由继父母抚养,应视为继父母与继子女扶养关系的解除,此时继父母对继子女不再负有抚养义务,则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财产不再享有继承权。
2、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扶养关系在此前已经形成,该种关系是独立于婚姻关系之外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其并不因继父母与生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的解除而自然终止。
该关系的终止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即如果继子女在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后不再赡养继父母,或者未尽相应的赡养义务,此时,应认定双方扶养关系终止,继子女将无法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反之,如果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在其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仍继续赡养继父母,此时扶养关系依然存在,继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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