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合同审查要点有什么
1、对于国家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公用事业、国有资金投资、政府投资项目、国际组织如世行贷款项目,必须通过招投标。
2、《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将五种合同依法认定为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设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进行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4)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
(5)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因此,对于承包主体的资质审查可以防止合同最终效力问题。实务操作中,律师修改施工合同时,合同双方在前期大多经过了相互摸底阶段,但仍需要从具体合同特点角度予以分析。
二、注意工程承包范围的审查
整体比较简洁;注明与招投标文件、发包图纸、工程量清单内容一致。包括:土建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消火栓工程、消防喷淋工程、暖通工程、弱电工程(包括智能化系统预埋管、盒、箱壳部分)等。
三、注意标明开工日期的成立标志
项目开工日期的明确对工期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般标明:开工日期以发包方和监理方、或监理出具的开工通知日期为准。
实际开工日期与约定日期不一致:实际开工日期为准(开工令等证实);
施工许可证日期和实际施工日期不一致:以施工许可证日期为准。
四、注意审查组成合同文件的顺序
首先需标注:在前者优先;其次,对于有补充协议的,要注明与合同正文效力一致。
五、注意审查对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派驻工程师权限的设置
对于可能引起工期顺延、工程质量、合同效力等重大变更的工程师指令,可以约定需要经过发包人或承包人认可后生效。
1、明确工程师授权范围;
2、对于超越工程师授权范围的,由发包方确认。
六、注意审查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约定
一般约定由承包方承担,但为保护承包方利益时,可以约定一个兜底条款,如:因为发包方原因造成的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由发包方承担一切损失。
七、注意审查对于工期顺延的约定
1、工期顺延的原因,除规定不可抗力外,对于因工程内容变更、工期增加、设计变更、工程款支付、政府指令(停水停电)、地下物等因素造成的工期顺延,约定标准作为认定是否构成工期顺延的依据;
2、工期顺延的程序性约定:承包方在一定时间内,书面报发包方认可、监理认可。可以增加“视为”条款。(视为条款:发包方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
八、注意约定对于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条件和程序
1、程序:“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承包人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防水及室外装修等重要部位的施工先做样板,经发包人和现场监理验收后方可进行施工。”等。
2、通用条款内有具体约定,也可在合同中明确“正负零、封顶”等主要节点的验收要求。
施工合同的特点决定了工程合同的特殊性,施工合同履行的长期性、多样性、复杂性,由此导致施工合同高风险性,在签订施工合同时一定要做好施工合同风险防范。当企业进行施工合同签署前后,都应该仔细考虑可能出现的风险,并建立起一套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才能将合同对施工工程的影响降到最低。
-
什么是合同通用条款
合同通用条款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合同通用条款是相对于专用条款而言的,法律效力低于合同的专用条款。《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
-
工程合同是否一定要约定工期?
律师解析:工程合同必须写工期。法律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所以施工合...
-
工程施工时有不可抗力怎么处理
律师解析: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根据建筑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主要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火山、洪水、地震等,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等,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
-
建筑工程合同违约金规定哪些内容
一般是包含以下四个内容:1、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违约责任条款约定违约责任可由合同各方在合同里面作详细约定,对于延迟交付货物或者交付货款的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