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公证的程序是怎样的
遗嘱公证能够最大程度地保证设立遗嘱人的意思自由,保证了遗嘱的公正与真实,避免了因遗嘱不明而导致的财产继承与分配的纠纷。
一、公证遗嘱的申请。当事人办理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
二、遗嘱的内容:
1、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2、遗嘱处分的财产情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3、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遗嘱中一般不得包括与处分财产及处理死亡后事宜无关的其他内容。
三、办理过程。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
四、公证处出具遗嘱公证书的条件:
1、遗嘱人身份属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
3、遗嘱人证明或者保证所处分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
4、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完备,文本表述准确,签名、制作日期齐全;
5、办证程序符合规定。
五、公证遗嘱的撤销和变更。公证遗嘱生效前,遗嘱人本人可以经申请并履行公证程序后,撤销或变更自己所立的公证遗嘱。
六、公证遗嘱的保密。遗嘱公证卷宗在遗嘱人死亡前,列为密卷保存在公证处,遗嘱生效前不对外借阅。公证人员必须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向外界透露遗嘱内容。
法律依据:
《遗嘱公证细则》第五条
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遗嘱公证细则》第六条
遗嘱公证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见证人、遗嘱代书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十八条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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