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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诉讼离婚材料要提交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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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的必备材料有:

法院诉讼离婚材料要提交哪些

1、准备起诉状三份。


2、原告方的身份证原件,审核完即归还原告。


3、双方夫妻关系的证明,一般可提供结婚证和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4、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一般提交财产清单即可,具体在开庭时提交也可。


5、有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子女的出生证明、户口簿。


6、如果是第二次起诉离婚,原告还要提交法院开具判决生效单。


起诉离婚需要的其他材料有:


(1)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明材料。如自由恋爱、经人介绍或包办买卖婚姻、再婚、复婚等的证明材料。


(2)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


(3)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时间、原因、分居协议等材料。


(4)双方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双方收入、存款、债权债务等证明。


(5)需要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提供疾病或无劳动能力、经济来源状况的证明。


(6)需要经济补偿的,提供财产约定书、一方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的证词和录音材料等。


(7)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提供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的证据材料。


法律依据:


《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