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起诉离婚找不到人怎么办?
一、第二次起诉离婚找不到人怎么办?
第二次起诉离婚的情况下,如果被告缺席,可缺席判决,但离婚依据的事实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书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期满就能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9条至131条的规定:
1、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3、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
我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1079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这一规定说明,男女一方提出诉讼离婚后,是否准予离婚不取决于另一方是否同意离婚,而是法院依据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和调解无效来决定。同时,我国法律对于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有以下几个: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在上述列明的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之外,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还包括: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
(2)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3)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
(6)包办、买卖婚姻卖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出或者虽然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一方与他人通奸,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者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8)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者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9)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0)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离婚诉讼案件往往是经过多次的开庭审理才可以最终进行认定,如果第二次开庭起诉审理时,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缺席判决,具体的法律依据还是以相关法律的认定和离婚起诉案件的事实来进行认定,被告缺席不影响司法判决的法律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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