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处罚标准是什么
一、最新污染环境罪处罚标准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单位犯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的,应当实行“双罚制”,即对该单位判处罚金,同时还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污染环境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界限
危险物品肇事罪与污染环境罪在主观方面都具有过失心理态度的因素,客观上都存在由于某些特定物品而可能发生重大事故的结果。两罪的主要区别为:
1.客体要件不同
污染环境罪侵犯的是国家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污染环境罪的犯罪对象是危险废物;而危险物品肇事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该罪的犯罪对象是危险物品,主要包括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作为两罪犯罪对象的危险废物与危险物品,不仅范围不同,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也是不同的。
2.犯罪客观要件不同
污染环境罪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后者则表现为违反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不同
前者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而后者则为一般主体,且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单位,实践中主要是由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单位中的人构成,其他公民也可能构成污染环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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