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门行政不作为怎么办?
一、环保部门行政不作为怎么办
对环保人员行政不作为的处理主要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条途径。对于行政不作为案件,法律规定则有所不同,即要求原告必须对是否向其所要求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提出了申请进行举证,原告如果对此不能进行举证,通常不能出现自己所期望的诉讼后果。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行政不作为案件本身的特殊性决定的,因为行政不作为案件通常是行政机关怠于或者拒不履行其法定职责,造成相对人受损所引起的,而作为相对人,首先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要求其履行职责的申请,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情形通常只有在其接受申请后怠于或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才能成立。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提请行政诉讼的程序是怎样的
1、起诉。行政诉讼实写"不告不来"原则,即当事人不起诉,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受理。
2、受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受理。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裁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受理后,进入一审程序。
此时,人民法院指定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3、审理。人民法院审理的主要内容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综上所述,环保部门在平时工作过程中,应当及时对公民及企业的需求做出回应,如果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情况,公民可以发起行政复议,要求环保部门改正并履行自身的义务。复议不成的,当事人还可以准备诉讼状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以上就是本站小编整理的内容。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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