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终止合同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一、合伙终止合同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合伙合同定有存续期间的,则于该期间届满时,合伙即归解散。但若合伙合同所定的期限届满后,合伙人仍继续其事务的,视为以不定期限继续合伙合同。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合伙合同中约定有合伙解散事由的,当该约定事由出现时,合伙也就解散。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合伙系基于全体合伙人的意思而成立,当然也得基于全体合伙人的意思而解散。不论合伙合同是否定有存续期间,均可因合伙人的全体同意而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所谓合伙合同所约定的合伙目的无法实现,包括自始不能完成及中途不能完成。合伙皆有其存续目的,若其目的已达到或确定不能达到,合伙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依据,理应解散。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合伙人必须共同出资;
2、合伙人必须参加合伙事业的经营管理;只提供资金而不参加合伙事业的经营管理不能成为合伙人;
3、合伙人必须有共同的经济目的,否则不能订立合伙合同;
4、合伙人之间负连带无限责任。”
三、有限合伙企业的特点有哪些?
1、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3、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如果是某一位合伙人想要撤伙的话,可以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依法撤伙,但一位合伙人的撤伙不会导致合伙企业的解散,不过,合伙企业的解散,要比股份有限制公司的解散简单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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