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是否可以随意撤销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取消其要约的行为。《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那么要约是否可以随意撤销呢?撤销要约是否要赔偿呢?本站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要约撤销的相关法律知识,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一、要约中有不可撤销的表示
当要约中存在不可撤销的意思表示时,不得撤销要约。这种意思表示可以用不同的方式作出。
1、要约中已确定好承诺期限
要约人在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即要约人承诺在承诺期限内不撤销要约。法律可推定为要约人放弃撤销权的意思表示。实践中,对于承诺期限的表达方式比较多样。例如,在要约中规定,“请按要求在10天内将花卉送至工地”、“3个月内款到即发货”等都属于规定了承诺期限。
2、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在要约中,还可以从要约人的其他表示或者行为中推断出要约为不可撤销要约。下列情形都可以认为是明示表达要约不可撤销:“我方将保持要约中列举的条件不变,直到你方答复为止”、“这是一个不可撤销的要约”等,这是最直接和最清楚的方式的一个有效的声明。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并不等于要约永远有效,如果受要约人在合理的时间内未作答复,要约自动失效。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依其信赖行事
此种情形指受要约人的信赖要约不会被撤销,该信赖来源于两方面:一方面为要约人的行为,例如受要约人和要约人二者存在商业上的往来,因而对双方有所了解等情形,因此相信要约是不可撤销并且依赖此进行行事;另一方面源于要约本身的性质,如某些要约需要在承诺前进行广泛的、昂贵的调查,或者某一要约的发出意在允许受要约人继续向第三方发出要约。
一旦受要约人基于对要约不可撤销的信赖做出了相应的行为(包括为生产所做的准备、购买或者租用材料或设备、负担生产费用等等。)只要这些行为在有关的交易领域中被视为是正常的,就应该视为已经为合同的履行作了准备工作,则该要约不得撤销。
例如,甲乙二人协商投资某地产项目,甲向乙发出一份承包要约,乙遂参与了地皮投标。投中后,甲却要撤销该要约,那么就必须承担受要约人乙所遭受的损失。
实践中,要约的随意撤销经常导致要约人的随意性和不负责任,并给受要约人带来可能的损害。因此,要约人在接受要约时务必要谨慎对待,如有不解,请及时咨询相关律师,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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