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债权清偿方案哪些事项必须做出具体的规定
一、破产重整债权清偿方案中哪些事项必须做出具体的规定?
重整计划应就债权债务偿还的下列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1)债务清偿的期限。债务清偿期限在债的关系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在重整程序中它除具有一般民法上的意义外,更有诉讼法的效力。若重整债务人提前对部分重整债权人清偿的,为法律所禁止,构成对个别债权人的优惠。若不按计划规定的期限偿还债务的,则构成对计划的违反,是债权人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理由,故重整计划应对之明确规定。
(2)债务履行担保。这里所指的担保并非指以重整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为债权人设定的担保,而是指其他第三人为重整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形。在此种情况下,重整计划应明确规定提供担保的人及担保权的内容。在没有担保的情况下,重整计划应当明确清偿资金的来源。
(3)债务偿还条件。重整计划规定对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应当平等,但在不同性质及不同种类的债权之间,在不妨碍公平的情况下可以有所差别。
二、破产重整的法院是怎么确定的?
1、 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或者将本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以及下级人民法院需要将自己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交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因特殊情况需对个别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作调整的,须经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破产重整的法院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形来决定,一般都是由债务人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企业申请破产重整无论是对于企业还是企业的债权人都有很大的好处,这种做法可以使企业有重获新生的机会,如果企业整合成功,债权人的债权也能得以实现。
-
拆迁合同纠纷诉讼费谁承担?
一、拆迁合同纠纷诉讼费谁承担民事纠纷的诉讼费一般是由败诉方承担的,如果原告败诉的,由原告承担,被告败诉的,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
-
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是什么?
一、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是什么1、行为人在缔约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设定民事权利或者义务的能力。合同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有资格订立;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订立的合同...
-
行纪合同是商事合同吗,行纪留置权的效力是什么?
一、行纪合同是商事合同吗行纪合同是商事合同,因为实际上行纪合同就是属于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订立相关合同的一种经济方面贸易行为。行纪合同能发生留置权,行纪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因此行纪人对委托人有报酬请求权,即使双方未约定报酬的亦然。如果委托人逾...
-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生效期限吗
一、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生效期限吗1、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生效,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期限包括附生效期限和附终止期限两种。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条【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