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页 > 公司经营 > 经营管理

审计人员取得证明材料和不能取得证明材料分别该怎么做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审计人员取得证明材料和不能取得证明材料分别该怎么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