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限制有什么?
一、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限制有什么?
公司章程可以限定公司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之所以规定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有限责任公司的老股东可以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实现对公司的控制权。该规定体现了对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维护和对老股东对公司贡献的承认。
《公司法》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1.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初,公司章程必须由全体投资者共同协商一致,签字认可确定,若公司设立章程明确地排除或限制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可视为有效约定。
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依照多数决规则修改了公司章程并排除或限制了公司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但有部分持反对意见的股东未在公司章程修订决议上签字或者新加入股东对有关排除或限制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持反对意见的,该限制条款应属无效,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不受此无效章程条款的影响。
3.如果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已获全体股东认可,该修改后的章程与设立公司的章程应作相同效力的解释。
可见,判断公司章程有关排除或限制股东优先购买权之条款是否有效,主要是看是否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这一关键因素
二、办理股权质押需要提供什么?
1、申请人签署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3、质权合同;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
股权质押融资有利于股东快速融资,股东在利用股权质押进行融资时,应当选择合适的方案,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出租人的资质及相关材料审核通过后,需要签订股权质押合同,然后到工商局进行质押登记。办理登记手续时,需要携带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质权合同,出质人和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公司的股东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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