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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及司法解释‖大竹县刑事律师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及司法解释‖大竹县刑事律师

司法解释:

根据2011年1月10日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案件中尚未销售或者部分销售情形的定罪量刑问题: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销售,已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在15万元以上的。大竹律师  大竹离婚律师  大竹刑事律师  大竹婚姻律师

根据2003年12月23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第二条,“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明知”:

1、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货的;

2、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销售的;

3、销售假冒烟用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被发现后转移、销毁物证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虚假情况的;

4、其他可以认定为明知的情形。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立案标准:

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一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1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司法解释:

2004年12月8日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1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10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5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根据2010年3月2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关于销售他人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犯罪案件中尚未销售或者部分销售情形的定罪问题:

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尚未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6万件以上的;

(二)尚未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2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3万件以上的;

(三)部分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已销售标识数量不满2万件,但与尚未销售标识数量合计在6万件以上的;

(四)部分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2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已销售标识数量不满1万件,但与尚未销售标识数量合计在3万件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