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先审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就其解决的问题而言,是物质损失赔偿问题,与民事诉讼中的损害赔偿一样,属于民事纠纷。附带民事诉讼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都可以提起。如刑事案件已审结,则应单独作为民事案件审理。一般情况下附带民事诉讼应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但有时为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延迟,也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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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诉法》和《民诉法》的规定。应最大限度地以保障原告人诉权为出发点,不断规范审理程序。
1、告知诉权。对新收案件,被害方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未提起的,迅速与被害方取得联系,告知诉权。对明确表示放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起诉的,记录在案。对愿意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因经济困难无法参加诉讼的,本着防止进一步扩大损失的原则,准许原告人提交书面诉状,由合议庭成员在庭审中代为宣读。对不会书写诉状的,告知诉状写作格式;对于没有书写能力的,尽可能代写诉状,由原告人署名。
2、动员赔偿。承办人在收到附带民事诉状后即时送达给被告人,告知其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了解其实际赔偿能力。对被告人有个人财产的,通知其亲属在判决前代为交纳;对没有个人财产的,则言明利害,在坚持自愿赔偿原则的基础上积极动员其亲属帮助交纳赔偿款。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即时向犯罪人的法定代理人送达诉状,告知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动员在审理阶段积极交纳赔偿款。
3、调解。调解是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重要结案方式。要不断完善调解工作机制,用足调解机会,做足调解工作。对被告人及其亲属有积极赔偿意愿和较强赔偿能力的,承办人在开庭以前尽可能促成当事人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对未能在开庭前达成协议而又有调解希望的,承办人在庭审中和庭审后应继续调解。
4、实判。对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赔偿能力与原告人赔偿要求之间相差悬殊、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承办人则力争被告人及其亲属尽最大努力交纳赔偿款,以便原告人获得一定数额的实际赔偿,被告人亦获得从轻处罚的机会,实现“双赢”。
民事赔偿案件若是被附加在刑事诉讼之中,是需要先结束刑事案件,然后人民法院才会开始民事赔偿的审理。但是对于那些被告坚持在民事期间,就向提出诉讼请求的,法院也可以受理。通常情形下,民事赔偿都是要求另一方当事人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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