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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代理权签订的合同

法律2.92W
超越代理权签订的合同

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合同双方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它既包括缔约各方在达成协议之前接触和洽谈的整个动态的过程,也包括双方达成合意、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合同的条款之后所形成的协议。合同一般都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说订立合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论以何种方式订立协议都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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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代理权或无代理权签订补偿合同


法律上的代理制度无疑是对被代理人的“解放”,不方便做的,不能做的,没有时间做的一些法律行为可以通过代理人的行为来完成,而法律后果直接被代理人承担。但是这一切的前提是存在代理权限。如果不存在代理权或者超越代理权,那合同的效力就会存在问题,就有反悔的可能。
这种情形下要分两种情况,需要具体分析不同情形下的法律后果:
(一)效力待定,没有代理权或者超过代理权的人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如果被代理人事后对代理人的行为予以追认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事后不追认的合同无效。这种情况下虽然签了补偿协议但还有挽回的余地。
(二)协议有效,《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代理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有效。这种情况下签订的补偿协议就没有了反悔的余地。

表见代理是什么?就是虽然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签协议,但是不要在签协议的时候让代理人拿到一切与自己有联系的证明和材料去让拆迁办相信,代理人是经过你授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