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的客体、主体
寻衅滋事罪的客体
关于本罪的犯罪客体,学界一致认为是社会秩序。但如何具体理解社会秩序 公共场所,则存在分歧。有二种较有代表性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社会秩序就是公共场所秩序。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对公共场所的理解也不同。有些学者认为,公共场所就是指人员相对比较集中,人们生活比较频繁的地方,如商店、车站等。另一些学者则认为公共场所就是人们共同生活的场所,它不仅包括人员集中,人们活动频繁的地方,还应包括人员分散,人们活动不多和不经常活动的地方。如小街、荒郊等,人们可以在那里从事生产、工作、休息等活动,自由往来而不属私人所有,这也应属于公共场所。第二种观点认为,社会秩序就是公共秩序。这里的公共秩序是指根据法律和社会公德确立的公共生活规则所维持的社会正常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非公共场所秩序。普遍认为第二种观点能比较正确地反映寻衅滋事罪的客体特征。关键是如何正确理解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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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关于喝醉酒犯罪未遂判几年这要看触犯的是什么罪名。当事人醉酒犯罪未遂,其中醉酒不影响量刑,但犯罪未遂会比照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条规定【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23条规定【犯罪未遂】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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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伤残鉴定五级赔偿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