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招标发行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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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文 号:银市场[2014]16号
颁布时间:2014-04-08
实施时间:2014-04-08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工作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招标发行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市场[2014]16号)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发行现场管理规则》(银发[2002]199号)、《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招标发行管理细则》(银办发[2011]128号),为规范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招标发行(以下简称“招标发行”)债券的行为,维护债券发行各方的权益,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债券,是指非金融企业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和公司债券。
二、债券招标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人、投标参与人等相关各方在招标发行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管理规则,禁止欺诈、串通等损害公平竞争的行为。
三、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中介机构为招标发行提供技术支持、信息披露服务及信息安全管理,应遵守《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发行现场管理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招标发行管理细则》,依据招标发行相关规定制定招标发行业务细则,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备案。
四、投标参与人应与为招标发行提供技术支持的中介机构联网。
五、发行人招标发行债券不得设置基本承销额,不得对投标价位差或投标价位的连续性进行限制。
发行人规定投标利率区间的,利率区间不得低于50个基点 (0.5%)。
六、债券招标发行前,发行人除应按照相关规定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公开披露以下信息:
(一)本期债券发行办法和招标书;
(二)投标参与人名单。
以上信息一经披露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的,发行人应专门披露变更原因。
七、发行人应在招标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公布当期各只债券的招标结果,招标结果应包括实际投标量、投标家数、中标家数和中标利率等(具体格式见附件1)。
为招标发行提供技术支持的中介机构应在招标结束后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提供当期各只债券的招投标情况,包括招标结果和投标中标明细(具体格式见附件2)。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将根据执行情况适时对本通知相关条款进行调整。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2010年6月8日发布的《关于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系统招标发行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1.招标结果情况表
2.投标中标明细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
201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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