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渣男”不代表认可强奸行为,防火防盗防闺蜜
近日,四名女生系朋友关系,一起在一人家中聚餐,其间,饮酒数瓶,林某不胜酒力,喝醉后说了一句“要渣男”,另外三人为了“满足”林某的“愿望”,便将其醉酒的样子拍下并发给一名男子“李某”,李某随即将林某借走,带到一酒店和醉酒的林某发生性关系。又将此过程录像并发给同学郑某,郑某又来到酒店对仍处于醉酒状态的林某实施强奸行为。
次日,李某自首,郑某和另外三名女生被传唤到案,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五人均被判处强奸罪,李某处以有期徒刑九年,郑某处于有期徒刑七年,三名女生被判处缓刑。
法官审理
李某和郑某违背妇女意志,趁妇女醉酒之际,轮流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属于轮奸,系主犯。三名女生联系被告人,也属于强奸罪,系从犯。
被害人在醉酒状态说出“要渣男”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过错,不能认定为自愿发生性关系的许可。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可见,轮奸是强奸罪的加重情节,而女性不能单独构成强奸罪,但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帮助犯,帮助联系,帮忙控制住被害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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