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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就医者拒绝申请鉴定问题

在医疗美容纠纷案件中,美容就医者需就“医疗美容机构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或违反医疗服务合同、医疗法律法规、诊疗常规等,且该过错行为或违反医疗服务合同、医疗法律法规、诊疗常规之处与其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一般而言,美容就医者的举证主要通过申请或配合进行司法鉴定方式完成,如因美容就医者拒绝申请或不配合鉴定,将导致相关事实无法查清,美容就医者需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因此,建议美容就医者涉诉维权过程中,积极举证,完成应承担的证明责任。

美容就医者拒绝申请鉴定问题

以案释法:原告刘某因“自觉形态不佳;双侧上睑皮肤松弛明显、内眦赘皮;自觉近8年来面型欠佳,影响美观”,先后三次到被告某医疗美容医院(以下简称被告)就医,行“颞部注射物取出、苹果肌注射物取出术”、“上睑皮肤松弛矫正术和内眦赘皮矫正术”以及“自体脂肪填充双侧颞部、面颊部、颧部、额部、鼻唇沟”手术。刘某主张被告存在“欺骗其脸上有注射物;右眼上眼睑的眼皮剪多了;脂肪注射失败;利用封建迷信恐吓;欺骗其韩某某医生的医疗技术很好,很多明星都找韩医生做手术;擅自将协商内容发到微信群里”等违约行为,并给其造成了“大腿提取脂肪的部位疼痛、不平;全面部凹陷的地方没有注射上脂肪,没有达到整个面部很饱满、年轻二十岁的效果,全脸肿胀,所实施的全麻手术造成其头晕、抑郁”的损害后果,要求被告退还医疗费、支付三倍赔偿款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诉讼中,经法院释明,刘某拒绝就“损害后果、被告某医疗美容医院的医疗行为有无违反医疗服务合同或违反医疗法律法规、诊疗常规之处以及与其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且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法院最终判决由原告刘某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驳回原告刘某的相关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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