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衔接的规定是什么?
交通事故涉及到人身伤害,要通过鉴定明确伤情。而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标准分为新旧两个版本,这就在实践过程中发生了衔接方面的问题。毕竟,交通事故鉴定关系到受害人的切身利益,有一个准确的鉴定结果关系到后期赔偿金额。那么,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衔接的规定是什么?下面我们通过本文一起了解下。
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衔接的规定是什么?
由于“新标准”对开始实施时间的具体含义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新旧伤残鉴定标准如何衔接适用出现了不同认识:有的认为以人身损害发生的时间为准,有的认为以人身损害纠纷案件的受理时间为准,有的认为以司法鉴定的委托时间为准。司法鉴定协会发布了“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衔接适用问题的意见”,主要内容是:2017年3月23日前人身损害评残标准以鉴定委托部门意见为准,无意见的原则上使用原标准;2017年3月23日后人身损害评残应统一使用新标准。
故,在新旧伤残鉴定标准如何衔接“新标准”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司法鉴定协会发布的8号规定,应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进行鉴定。
伤残鉴定标准的适用应以人身损害事故发生的时间为准,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进行人身损害伤残等级鉴定。2017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人身损害伤残等级鉴定,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2017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人身损害伤残鉴定,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
二、交通事故鉴定什么时候合适?
1、对于损伤可能导致并发症和后遗症的,如涉及中枢或周围神经系统损害、视听功能障碍、关节功能障碍、毁容、可能出现并发症影响鉴定结论的,在并发症和后遗症没有确定之前,委托伤残鉴定的时间不宜过早,否则,伤残鉴定的等级低于实际的等级,对伤者不利。
2、对于损伤不可能导致并发症和后遗症的,有些人认为委托伤残鉴定的时间应在治疗终结即出院后马上进行,因为有些疾病随着时间推移,会导致伤残级别降低,甚至达不到伤残级别了,这是不对的,评残主要看的是你恢复的情况还有医治医院的病历等材料,与恢复时间无关。
3、对需要做第二次手术的伤者,第二次手术结束也就是体内没有钢板或者钢针才算是治疗完全结束,应该在第二次手术结束之后进行评残,否则没有评残资格。
综上所述,处理交通事故,司法鉴定应用的非常普遍。根据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衔接的规定,在新标准之前发生的交通事故,按照旧的鉴定标准执行,而新标准颁布后,则根据新的鉴定标准。交通事故鉴定的时间应该在伤者的伤情稳定后,可以在医疗期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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