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商业险不赔偿
一、哪些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商业险不赔偿
发生交通事故,商业三者险免赔的情形有:
1、发生事故后找人顶替、逃逸,保险公司商业险免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如果保险合同中对免责事由进行了加粗加黑,已尽到提示义务,免责条款生效的,商业保险公司免责。
2、酒驾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商业险免赔。
酒驾分为饮酒驾车与醉酒驾车,饮酒驾车是一般违法行为,醉酒驾车是严重的犯罪行为。根据相关规定,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商业险免责条款中均是约定酒驾即驾驶人酒精含量等于或者超过20mg/100ml,保险公司即可依约免赔。
3、驾驶车辆超载,保险公司商业险可部分免赔。
违法超限超载被称为公路“第一杀手”,不仅严重破坏公路和桥梁设施,引发道路交通事故,而且严重扰乱运输市场秩序。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超载属于法律明确禁止性行为。保险公司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只需尽到提示义务即可免责。
二、商业三者险中保险人能否向被保险人追偿
商业三者险中保险人可以向被保险人追偿。
根据《保险法》六十五条,被保险人未向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如果保险人疏于审查或者被保险人伪造证据的,保险人赔付后可以基于不当得利主张向被保险人追偿。
商业三者险的保险条款中有关于保险公司责任免除以及增加绝对免赔率的条款,这类条款不因投保不计免赔条款而不发生效力。在审判实践中,驾驶人一方作为保险合同当事人经常保险公司在其投保时并未告知进行抗辩,认为免责条款不应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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