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案流程和期限相关规定有哪些?
当我们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我们需要公安机关帮助我们侦破案一些案件的时候,我们是需要知道公安机关办案流程和期限等相关问题的,知道这些知识是非常必要的,下面,小编将一些相关知识整理出来,希望可以帮助大家进行了解。
一、公安机关办法程序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二、公安机关办案各个期限
1、拘留期限
1)《刑事诉讼法》第85条,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并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2)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3)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4)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根据以上规定,一般而言,公安机关对涉嫌刑事拘留的人的拘留期限是1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长拘留期限是37日,其中包括提请检察批捕的7日。
2、侦查羁押期限
1)、《刑事诉讼法》第156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刑事诉讼法》第158条,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可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再延长2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再延长2个月。
3、《刑事诉讼法》第160条,对于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算。
4、对于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可达7个月”;另有重要罪行的还可重新计算。
以上就是我们整理出的关于公安机关办案流程和期限的相关知识,其中主要从公安机关办法程序和公安机关办案各个期限两方面进行了解说,公安机关办案期限又有拘留期限和侦察羁押期限等4部分组成,一般传唤的时限为12小时,案情比较重大的,不限于12小时,但也应不超24小时,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本站临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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