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构成要件
军人违反职责罪2.24W
(一)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行为人必须具备军职人员的特定身份,不具备军职人员的特定身份不构成本罪犯罪主体。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是在明知的情况下侵犯武装部队武器装备的所有权,并积极追求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器装备的所有权、部队对武器弹药的装备管理制度和使用制度。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军职人员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的下列情形:
1、未经请示报告批准后出卖、转让武器装备;
2、为取得相应财物及其他物质利益,出卖转让武器装备;
3、其他违反规定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的情形。
-
遗失武器装备罪概念
遗失武器装备罪,是指军职人员遗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司法解释
《刑法》第四百二十五条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拒传、假传军令罪的认定
(一)区分本罪与战时违抗命令罪的界限 1、客观表现不同。假传军令罪是行为人传达或发布经过伪造或篡改的命令,只能表现为积极的行为,违抗作战命令罪则是拒不执行上级的作战命令,一般表现为不作为;拒传军令罪,也表现为不作为,即拒绝达军事命令。但拒传军令罪的行为人拒绝...
-
隐瞒、谎报军情罪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所有参战的军人,但主要是担负报告各种军事情况任务的通信、侦察、机要、监听、破译等人员。这些人员担负着向上级报告军情的特殊职责。其他军人在特殊情况下,也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如担负警戒任务的哨兵,发现敌情故意隐瞒不报或者作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