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司法工作人员,主要指那些具有报请或者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徇私舞弊 行为是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明知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而对这种后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但动机如何对本罪构成没有影响。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所谓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等法定事由,而由人民法院依法适当减轻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
所谓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经过法定期限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有条件地提前释放的刑罚制度。
所谓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现具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等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况,不适宜在监狱执行刑罚所暂时采取的一种不予关押而在监狱外执行的变通执行的方法。
-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三十一)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第417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司法及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
-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概念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招收的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认定
暂无相关数据!...
-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的认定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目前暂无相关认定,以下是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认定,仅供参考: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与《刑法》第九章规定的其他渎职罪间的区别:第一、区别标准(1)渎职行为是否发生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即是否是对食品(包括食品添加剂、与食品有关的包装材料、容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