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保护期的起算日如何确定
一、专利保护期的起算日如何确定
专利权期限,是指专利权的法定期满终止时间,专利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计算。
专利权期限自申请日起计算,因此专利年度亦从申请日起算。
假如2015年1月1日申请,则第一年度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第二年度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以此类推.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假如2015年1月1日申请,2015年7月1日授权,第二年度的年费应当在2015年12月31日前缴纳。
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第四十三条:“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专利权人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专利权人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滞纳金的金额按照每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间1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计算;期满未缴纳的,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
二、发明专利保护期限终止情况
发明专利保护属于专利保护的一种,因此《专利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发明专利保护。当有下列情况的,发明专利权发生终止:
1、 发明专利保护期限届满
2、发明专利保护期限尚未届满,但没有按规定缴纳年费
3、发明专利保护期限尚未届满,但专利权人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
专利保护不是长期存在的,专利权人不能对自己的专利过分处于安心状态,需要对我国有关专利的保护期限有个明确的了解才能更好保护自己的专利。许多人以为专利生效日期就是专利局做出授权决定或者发出专利证书之日。但严格来说专利生效日必须从专利权公告之日起算,不论公告之日与授权日、发出专利证书之日是否是同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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