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公房强拆之后怎么办?
遇到公房强拆之后怎么办?
应当申请房屋拆迁补偿。应当由当地的拆迁部门公告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方式。 房屋拆迁补偿包括:房屋补偿与宅基地补偿。有营业执照的门面房,个体户,经营用房应当按照商业用房性质补偿。 商业用房补偿比住宅用房要高很多,要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装修费用、拆迁过渡费、安置等,应积极争取。如果补偿额过低或者补偿不合理,建议聘请专业拆迁维权律师通过要求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谈判、与央视等知名有影响力的媒体合作曝光等多种方式来维权。由于存在巨大利益的,因此各级政府层层截留,建议主动采取措施,斗争才能获得更多的补偿。
(一) 拆迁安置补偿的分割原则
相关法规规定,被拆迁房屋获得的补偿应归房屋承租人及其所有共同居住人(同住人)所有。本市拆迁单位在实际操作中还给予了设备迁移费、临时安家补助费、搬迁奖励费以及一次性补偿费、购买配套安置房奖励费等费用。根据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拆迁补偿款在承租人、同住人之间,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拆迁补偿款。但承租人具有以下两种情形的可以酌情多分,即:
1、承租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购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
2、承租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及对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情况下,可以酌情多分。
(二)当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产生纠纷时,究竟如何认定“同住人”资格呢?
上海市高级人民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也视为同住人: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屋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2、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屋内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
3、在被拆迁公有居住屋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4、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屋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从上述解释可以看出,所谓的“同住人”就是指在承租的房屋内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在该房屋内实际居住的人员,实践中 “空挂户”的人员一般不能认定为同住人。
另外,当房屋遇到强行拆迁时,一般真正有话语权有权利和拆迁人谈判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是对于房屋真正有管理权和掌控权的直接房屋法人,这也是是法律赋予被拆迁人的权利。因为在现实中一般而言,房屋归谁所有,那么理应谁就有权利对房屋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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