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拆迁时,同住人如何认定?
一、公租房拆迁时,同住人如何认定?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屋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末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2)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屋内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
3)在被拆迂公有居住屋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4)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屋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同时规定了几种不能被视为同住人的情况:
1)将本来享有的他处公有住屋权利(本解答第二条所列的住屋困难的情况除外)予以处分,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屋屋的;
2)获得单位购房补贴款后已有能力购房而不购房,仍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屋屋的共同居住人;
3)已在本市他处公有房屋拆迁中取得货币补偿款。
二、当前征地程序存在的问题
1、审查阶段欠缺对实质内容的审查。现行规定审查的内容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供地标准、附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意见。在审查程序中欠缺对征地目的的
我国的土地征收程序如下:申请、审查、批准、公告、颁发使用证,但是在现实中却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审查阶段欠缺对实质内容的审查。现行规定审查的内容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供地标准、附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意见。在审查程序中欠缺对征地目的的审查内容,即没有解决审批征收的行政机关依据什么原则或者决定来批准与不予批准的问题。
2、土地征收执行程序不严格,违法现象严重。一是在拟定征地、供地方案的程序环节中,土地行政主管机关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出于某种原因而过多的考虑用地申请人的申请,置公共利益于不顾,造成了无统一计划、无统一目的的违法批地,促成了土地资源的违法使用和浪费;二是土地审批程序不严格,违法征收现象泛滥,我国土地征收过程中最大的问题是不按审批程序,擅自占用土地、买卖出租等非法转让土地和越权审批、先征后批、少批多占、以合法征地掩盖非法占地等违法现象;三是批准征收土地的步骤是目前较为混乱的环节。常见的现象是越权批准,即无批准权限或超越批准权限违法行政,有的甚至领导个人说了算,即所谓“领导行政”。
3、缺乏司法诉讼程序。我国土地征收争端的解决机制是: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有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由此我们看出司法救济被排除在救济手段之外,我国的决定机关是行政机关。从保护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出发,如果被征地人对补偿费不满,应该有向上级复议机关或法院提出异议的权利。
各地对于公租房同租人的认定标准可能是有差别的,像是很多地方,当事人虽然拥有本地的户籍,但是在其他地方申请的有公租房并且也获得了拆迁补偿款,这样的话,家里面的公租房如果被拆迁了,当事人就不能算作,同住人也不能享有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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