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回到十年前,补偿标准还能玩“穿越”
如果拆迁方拿着2008的征收文件,以2008年的拆迁标准要拆你的房,你愿意吗?
程女士最近就遇到这个问题。2008年拆迁方张贴了拆迁公告,程女士的小区划入了棚改范围要进行拆迁,但因补偿不合理,程女士和另外几十户一直没签订协议,仍然居住在要拆的房子里,拆迁的事就这样拖了下来……
2018年拆迁方重启了拆迁,但只愿按照2008年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安置。这一消息出来,程女士坐不住了,大家联名要求拆迁方按照2018年的政策进行安置,却得到了“望被拆迁户认清形势,平和心态,克服困难,积极主动配合……”的回复。
那么,程女士要求拆迁方按照2018年的政策进行安置,这个要求合理吗?
一从法律层面来说
2008年程女士和其他几十户与拆迁方就补偿达不成一致,根据当时实施但目前已被废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可以申请裁决,在裁决规定时间内未搬迁的,有关部门可以强制拆迁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但很显然,拆迁方并没有强制拆迁,那么当年的拆迁就已完结。
所以,现今要拆迁就必须遵守“不得降低原有生活水平,短期生活有改善,长远生活有保证”的拆迁原则,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走拆迁流程:
①征收决定程序: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政府启动征收程序→房屋征收部门对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并公调查结果→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政府→论证、修改征收补偿方案,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不少于30日)→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并根据意见对征收补偿方案的修改情况→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补偿费用足额到位→市县级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
②征收补偿程序:被拆迁人协商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机构进行房屋价值评估并将分户评估报告向被拆迁人送达→被拆迁人选择补偿方式,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订立补偿协议,若达不成补偿协议或房屋产权人不明,市县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公告;
③搬迁程序:
1)自行搬迁:订立补偿协议后,被拆迁人在约定搬迁期限内自行搬迁。或者政府根据作出的补偿决定给予补偿,被拆迁人在补偿决定搬迁期限内(不少于90日)自行搬迁;
2)强制搬迁:被拆迁人在市县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的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不少于90日)又不搬迁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从社会层面来说
2008年的物价、屋价能和2018年的比吗?
北京2008年平均屋价才12479,2018年就升至62957,上涨404%,重庆上涨了144%,广州上涨了327%,上海上涨了242%。全国的屋价、物价这十年间上涨地厉害,如果按照2008年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程女士一家能买到房子吗?
更何况拆迁本是为了改善被拆迁人的居住环境,提高生活质量,哪有“一拆返回十年前”的理?
三从情理层面来说
既然2008年拆迁方对已签订补偿协议的被拆迁人进行了合理补偿安置,那拆迁方也应该对2018年的拆迁户进行妥善安置,这才能彰显公平。
更何况拖了十年,拆迁方一直没有履行妥善安置被拆迁人的义务,责任在拆迁方,那拆迁方就应该满足被拆迁人的共同要求,给予合理的拆迁补偿。
什么“支持征收工作”“破坏当前大好安置政策”,这是拆迁方入戏太深。既然都是合理公平的拆迁补偿,还怕什么?拿着十年前的补偿标准,糊弄谁呢?
现实中,用几年前的拆迁补偿标准来征收,是常见的违法征收乱像。被拆迁人一定要清晰的认识到“只要补偿标准不合理,就不要签字”,就像程女士他们一样,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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