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有哪些?
一、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有哪些?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需合法或不属于自然债权,债务人与次债务的债权亦同。
如果两项债权其中一项因违法而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或已过诉讼时效,都不能行使代位权。如果债权的无效、被撤销是由次债务人的过错造成的,当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有返还请求权、赔偿请求权时,则债权人仍可行使代位权。
2、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债务人对于其已到期的债权只要不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的,即构成“怠于行使”。仅向次债务人的代理人主张、发出催款通知、向有关行政机关请求处理,都属于怠于行使之列。次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怠于行使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清偿期。
附条件的债权,条件成就前,效力尚不发生,鼓无代位权成立之可能。但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并不以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清偿期为必要条件,因为有些情况下,债权人的债权到期之时正是债务人的债权时效届满之时,若要求债权人债权到期,则已无代为之可能。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造成损害或债权有不能实现之危险。
债务人的财产若足以清偿其债务,债权人自无代位之必要。那么,当债权人对其债权已经设立了抵押、质押或者其他担保时,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否就不成立了呢?非也。因为有时候担保仅仅是对债权人的一部分而非全部的担保。有学说认为:对于金钱债权,应以债务人是否陷于无资力为判断标准。
5、债务人怠于行使的权利须具有可代为性,必须是不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比如:
(1)与人格和身份相关的债权不可代为;
(2)专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不可代为,如基于扶养、赡养、继承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
(3)专属于自然人的债权不可代为,如退休金、养老金、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
二、如何行使代位权
代位权的行使,需要由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要在对有关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全面了解的基础上,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债务人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不得再为妨害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处分权,包括不得对次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而且应参加诉讼。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享有债务人对债权人的一切抗辩权。
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有哪些?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务关系是合法的,其次它应建立在债务人不行使自己的债权的前提上,并且债务人不行使自己的债权对债权人造成的侵害,满足这些条件的情况下,法院才会对代位权的行使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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