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民间借贷合同的履行地?
合同履行地 合同“标的”的交付地点。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终于颁布施行。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以“争议标的”的内容确定履行地点,从而确定合同履行地和管辖权。根据该条规定,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不再根据合同性质判断,而根据当事人争议或者案件纠纷所针对的合同项下的某项特定义务确定履行地。
二、怎样确定民间借贷合同的履行地
关于民间借贷纠纷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有约定的当然从约定,很容易确定管辖法院,对于没有约定的依哪条法律确定管辖实践中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依据《合同法》第62条“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认为民间借贷应以接受货币一方即出借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种观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依据此条批复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合同生效后,只存在借款人向出借人返本付息的义务,换言之,只存在借款人向出借人给付货币的义务。那么出借人所在地作为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是该合同的履行地,即此时原告可以在自己住所地法院就民间借贷纠纷提起诉讼。有观点认为,如果借款人始终在同一地向出借人打款,该地点就应当认定为合同履行地,或者借款人在不同地点向出借人打款,应当确定最后一次打款地点为合同履行地。这是因为借款人进行了打款而出借人接受了该款项,是合同双方用一致认可的行为变更了合同履行地。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片面的。除当事人对还款方式有特别约定外,判断借款人履行了还款义务的标准应当是出借人收到了借款人偿还的款项,而不是借款人将款项交给了银行等第三方,因此打款地(银行所在地)不是民间借贷合同的合同履行地。
由以上可知,民间借贷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借款方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履行地应该在接受款项的一方所在地——即贷款方所在地。上文详细的介绍了如何确定民间借贷合同的履行地的知识,综上可知,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地是非常重要的,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本站信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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